| 型号 |
| 适用于 iPhone 5s/iPhone 6/iPhone 6 Plus/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SE/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iPhone X/iPhone XS/iPhone XS Max/iPhone X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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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d 和 iPhone 型号兼容性
本系统可能无法使用这些设备的所有软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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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 闪存驱动器
USB 闪存驱动器上的文件按其存储顺序播放。该顺序可能与 PC 或设备上显示的顺序不同。 |
若要查看开放源代码许可信息,请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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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tooth ® 字标和标识是 Bluetooth SIG, Inc. 公司的注册商标,ALPS ALPINECO., LTD. 公司对这些标志的相关使用均经过许可。其它商标和商标名称为相关拥有者所有。
https://www.bluetooth.com/develop-with-bluetooth/marketing-branding/

本产品受微软的某些知识产权保护。未经微软许可,禁止在本产品之外使用或分发此类技术。
“Made for iPod”和“Made for iPhone”意味电子配件专门用来分别连接 iPod 或iPhone,并意味着开发人员认证其符合 Apple 性能标准。对于该设备操作或其是否符合安全监管标准,Apple 概不负责。请注意,通过 iPod 或 iPhone 使用该配件可能会影响无线性能。
Apple、Apple 标志和 iPhone 均是 Apple Inc. 在美国和其它国家注册的商标。
iPod、iPhone、iTunes、Siri 和 Lightning 是 Apple Inc. 公司的商标。App Store是 Apple Inc. 公司的服务标志。

Mpeg4 Visual
本产品受 MPEG-4 VISUAL 专利组合的许可,供消费者个人使用或非商业使用,用于 (i) 编码符合 MPEG-4 VISUALA 标准的视频(“MPEG-4 视频”)和/ 或 (ii) 解码 MPEG-4 视频,该视频是由从事个人或非商业活动的消费者编码的和 / 或从得到 MPEG LA 授权的 MPEG-4 视频提供商处获得的。不授予或暗示任何其它用途的许可证。可从 MPEG LA, LLC. 公司获得促销、内部、商业用途及许可的相关信息。
参见 HTTP://WWW.MPEGLA.COM
VC-1
本产品受 VC-1 专利组合的许可,供消费者个人使用或非商业使用,用于 (i) 编码符合 VC-1 标准的视频(“VC-1 视频”)和 / 或 (ii) 解码 VC-1 视频,该视频是由从事个人或非商业活动的消费者编码的和 / 或从授权 VC-1 视频提供商处获得的。
不授予或暗示任何其它用途的许可证。
可从MPEG LA, L.L.C. 公司获得其它信息。
AVC/H.264
本产品受 AVC 专利组合的许可,供消费者个人使用或非商业使用,用于 (i) 编码符合 AVC 标准的视频(“AVC 视频”)和 / 或 (ii) 解码 AVC 视频,该视频是由从事个人或非商业活动的消费者编码的和 / 或从授权AVC 视频提供商处获得的。不授予或暗示任何其它用途的许可证。
可从 MPEG LA, L.L.C. 公司获得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