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法规
▍ 发出无线电波的设备
车辆上的以下产品和系统在工作时会发出无线电波。
| 防盗锁止系统 | 遥控发射器 | |
| 调制方式 | 2FSK | 2FSK |
| 频率范围 | 125 kHz ± 3kHz | 434 MHz ± 16kHz |
| 发射功率 | < 66 dB μ A/m(10 米距离处) | ≤ 1 mW |
| 占用带宽 | - | ≤ 31.938 kHz |
| 杂散发射限制 | - | - |
| 智能钥匙遥控器 | |
| 调制方式 | 2FSK |
| 频率范围 | 434 MHz ± 16kHz |
| 发射功率 | ≤ 1 mW |
| 占用带宽 | ≤ 31.938 kHz |
| 杂散发射限制 | - |
| 远程控制单元 | 2.4G 蓝牙设备 | 手机互联 | ||
| 2.4GWIFI 设备 | 5GWIFI 设备 | |||
| 使用场景 | 汽车 | 蓝牙电话,蓝牙音乐 | 手机互联 | 手机互联 |
| 天线类型 | 外接天线 | PIFA 天线 | PIFA 天线 | PIFA 天线 |
| 天线性能、控制、调节和开关使用: | 调整不可用 | 频率范围:2400~2500 MHz带宽:100 MHz 阻抗:50 Ω 电压驻波比 VSWR:<=2.5 增益:2.19 dBi | 频率范围:2400~2500 MHz带宽:100 MHz 阻抗:50 Ω 电压驻波比 VSWR:<=2.5 增益:2.19 dBi | 频率范围:5150 ~ 5850 MHz带宽:700 MHz 阻抗:50 Ω 电压驻波比 VSWR:<=2.0 增益:5.9 dBi |
| 工作温度 | -30 ℃ ~ +70 ℃ | -30 ℃ ~ +70 ℃ | 30 ℃ ~ +70 ℃ | 30 ℃ ~ +70 ℃ |
| 工作电压 | 3.4 V ~ 4.2 V | 9 V ~ 16 V | 9 V ~ 16 V | 9 V ~ 16 V |
| 无线充电器 | |
| 设备类型 | A 型通用弱电设备 |
| 使用场景 | 汽车 |
| 天线类型 | 感应线圈天线 |
| 天线性能、控制、调节和开关使用 | N/A |
| 工作温度 | -30℃ ~+70℃ |
| 工作电压 | DC 13.2V |
| 产品名称 | 无线充电器 |
| 产品型号 | 8A3703K4H011M1 |
| 设备使用的无线充电原理 | 电磁感应 |
| 额定输出 | 5W, 15W, 20W |
| 额定工作频率或工作频率范围 | 112~ 128kHz |
以上各项符合控制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中国法规相应要求或所需标准。
发出无线电波的设备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 不得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 如对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井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m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配备无线充电器的车型
• 本设备符合国家《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
•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 无线充电设备禁用区域,禁止使用无线充电功能。
•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
•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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