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法规
发出无线电波的设备
车辆上的以下产品和系统在工作时会发出无线电波。
| 智能钥匙进入系统 | |
| BCM | FOB |
| 天线类型: Continetanalt 38387-TZ5 -A01*-M1,直径 10 mm 的 125 kHz 感应线圈 天线性能: 天线控制 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ASK 100% | 天线类型: RF 433, 92 MHz 天线是欧式内置环形天线, 在 FR4 PCB 上布线 天线性能: 天线控制 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FSK 100% |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
|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
|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干扰; |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干扰; |
|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
|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 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 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
|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 -40 to +85℃ ;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电压 16V. |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 -20 to +60℃ ;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电压 3V. |
发出无线电波的设备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 (ISM) 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井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 免提电话系统 | |
| 设备类型 | 2 级 |
| 使用场景 | 汽车 |
| 天线类型 | 单极天线 |
| 天线性能、控制、调节和开关使用 | 最大增益:2.42dBi |
| 操作温度 | -40°C ~ +85°C |
| 操作电压 | DC 10~16V |
| 盲区监测系统*/ 后视动态提醒系统* | |
| 设备类型 | H 型通用弱电设备 |
| 使用场景 | 汽车 |
| 天线类型 | 微带天线 |
| 天线性能、控制、调节和开关使用 | 射频输出功率 (EIRP) 13 dbm (Max) |
| 操作温度 | -40°C ~ +85°C |
| 操作电压 | DC 12 V (8.0~16.0) |
以上各项符合控制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中国法规相应要求或所需标准。
* 并非适用于所有车型
污染物排放标准
请遵守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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