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法规

发出无线电波的设备

车辆上的以下产品和系统在工作时会发出无线电波。

BCM
智能钥匙进入系统
FOB
智能钥匙进入系统
■ 适用频率为:125kHz ■ 适用频率为:433.92MHz
■ 磁场强度小于 69dBuA/m(10 米处,准峰值) ■ 发射功率:小于 10mW (e.r.p)
- ■ 占用宽带:不大于 400kHz
使用场景:
车辆遥控,PEPS 功能和发动机启动时使用
使用场景:
车辆遥控,PEPS 功能和发动机启动时使用
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
天线类型:线圈天线 / 倒 L 形天线
采用的天线类型和性能:
天线类型:PCB 式天线 / 贴片式天线
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按下车门开关或发动机启动开关后发送信号
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按键后发送信号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频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频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如有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如有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化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化设的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 温度:-40~85℃
■ 电压:DC 8~16V
微功率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
■ 温度:-20~60℃
■ 电压:(锂电池)

发出无线电波的设备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增加发射功率(包括非调控附加射频功率放大器),或改变发射天线。
  • 不得对其它合法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交保护审请以避免接收有害干扰。
  • 能够承受工业、科学和医疗(ISM)设备或其它发射射频能量的合法无线电台的干扰。
  • 如果受到其它合法电台的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待干扰源消除后方可恢复工作。
  • 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设计的无线电观测站、气象雷达站、地面站(包括测控站、测距站、接收站、导航站)使用的低功率设备,以及无线电台和机场等军用、民用电磁防护区,必须符合电磁防护区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的法规。
  • 禁止在机场跑道半径 5000 米范围内操作任何型号的遥控器。
  •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 并非适用于所有车型

发动机防盗锁止系统 主动巡航控制系统 / 碰撞缓解制动系统 免提电话系统
彩色音响系统 智能屏互联系统
调制方式 ASK FMCW GFSK, π/4-DQPSK,8DPSK BPSK, QPSK, 16QAM,64QAM, DBPSK, CCK,GFSK, π/4-DQPSK, 8DPSK
频率范围 125 kHz 76 - 77 GHz 2400 - 2483.5 MHz 5725 - 5850 MHz
5150 - 5250 MHz
2400 - 2483.5 MHz
发射功率 ≤ 69 dB μ A/m
(10m 距离处)
50 dBm ≤ 20 dBm (EIRP) < 33 dBm
占用带宽 - - ≤ 2 MHz < 20 MHz
杂散发射限制 ≤ 27 dB μ A/m
(10m 距离处)
−20 dBm ≤ −30 dBm −30 dBm

以上各项符合控制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中国法规相应要求或所需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请遵守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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